蚌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蚌山区诚信教育培训计划的通知
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2018年度蚌山区诚信教育培训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8年度蚌山区诚信教育培训计划
2018年8月28日
附附件:
2018年度蚌山区诚信教育培训计划
根据《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安徽省诚信教育培训计划的通知》(皖信用办〔2018〕23号)、《蚌埠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蚌埠市诚信教育培训计划的通知》(蚌信用办〔2018〕24号)要求,为加强对全区范围内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信用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及涉嫌严重失信个人(以下简称“培训主体”)的诚信教育,推动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引导其诚信自律,现制定2018年度全区诚信教育培训计划。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加强对培训主体的诚信专题教育培训工作,丰富信用修复渠道,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引导市场主体诚信自律,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
二、培训内容
(一)系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诚信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
(二)学习贯彻国家、省、市和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法规性文件。重点学习《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蚌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蚌山政〔2017〕78号)和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
(三)学习出台的各领域联合奖惩备忘录及配套措施。
(四)学习市场监管相关规范与措施。解读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管理、进出口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领域中信用管理相关政策文件。
(五)学习信用修复机制相关知识。了解各类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期限,学习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的修复办法。
(六)学习大数据、信用信息的公示和查询等知识,了解个人信用信息的归集渠道、归集方式、披露查询方式。
(七)听取联动奖惩牵头或发起部门解读政策和剖析典型案例。
(八)听取有关部门介绍国家、省、市、区或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情况。
三、培训对象、时长及比率
(一)培训对象。全国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省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和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推送的,以及我区各有关单位认定的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中的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及涉嫌严重失信个人。
(二)培训时长。教育培训时长每人每年按3至6小时阶梯施教,对再次纳入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培训主体,教育培训时长为3个工作日以上。
(三)培训比率。针对国家布置开展的政务、涉金融、电子商务等相关领域失信专项治理对象,以及2017年和2018年认定的培训主体,应100%纳入培训范围(企业失联等情况可提供情况说明,暂不纳入培训范围);2016年及以前认定的培训主体培训工作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统筹安排。
四、培训方式
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制定总体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示范性诚信教育培训班或报告会等;按照“谁认定,谁负责,谁培训”的原则,各有关单位对本单位产生的培训主体,及全国信用平台、省信用平台和市信用平台推送的涉及本单位的培训主体实施分类培训。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网站宣传报道诚信教育培训相关活动,并在各级信用网站开设诚信教育培训专栏,发布培训课件讲义、诚信宣传视频和承诺书等材料;创新利用微博、微信等移动互联网媒介,通过建立微博博客、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互联网渠道开展诚信教育培训和宣传。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培训方案。按照“归口负责”和“谁认定、谁梳理”原则,区有关单位根据任务分工表(附件1)梳理本单位培训主体数量。培训主体达到10人及以上的,由各单位自行或联合其他单位组织召开培训会;不足10人的,可通过座谈会形式或参加市直部门组织的培训会。各单位在培训会后3个工作日内将具体培训方案(包括培训主体数量、培训时长、实施时间、培训形式等)和培训总结(包括培训效果、培训照片等)报区信用办。
(二)组建培训讲师团。区信用办负责组建区级培训讲师团(附件2),各部门可自行邀请有关单位讲师进行授课。各单位推荐的讲师名单如有变动,请及时反馈至区信用办。区信用办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讲师团成员,并对成员进行培训。
(三)编写培训教材。省信用办编制的培训材料电子版通过“信用蚌埠”网站公布,供下载翻印。各培训单位可结合实际,组织编制有针对性、可操作的培训材料。
(四)做好信息记录。各单位按照“谁培训,谁记录,谁建档”的原则,做好培训记录。每个培训主体经培训后应签订信用承诺书(附件3),并通过部门网站和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公开;对每个培训主体建立诚信教育培训档案(附件4),并将有关信息纳入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五)总结培训情况。区有关单位在完成培训3个工作日内将培训情况(附照片)及培训材料、培训对象签订的承诺书、建立的培训档案等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报区信用办。
(六)共建诚信教育。区有关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或行业协会参与诚信教育培训有关工作,联合建立诚信教育培训档案,并将有关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和记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信用记录。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落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诚信教育培训工作,专人负责,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工作落实。
(二)统筹推进。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将城市诚信教育培训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城市信用状况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区有关单位要结合城市监测,统筹推进。区有关单位要做好本行业诚信教育培训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
(三)评估考核。区信用办将对各单位诚信教育培训工作落实情况和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将其纳入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范围。
附件:1.区级培训任务分工表
2.区级培训讲师名单
3.信用承诺书(模板)
4.诚信教育培训档案(模板)
附1
区级培训任务分工表
序号 |
“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名称 |
认定或实施联合奖惩依据 |
责任单位 |
1 |
电力行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 |
《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94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 |
区经发委 |
2 |
由安全监管部门提供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等 |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 |
区安监局 |
3 |
省级生产经营单位“黑名单”;不良记录重点关注(联合惩戒)名单 |
《安徽省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皖安〔2016〕3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安委办〔2015〕14号) | |
4 |
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0号) |
区民政局 |
5 |
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相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31号) | |
6 |
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 |
《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42号) | |
7 |
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到期债务等失信、失范行为的单位、组织和有关人员 |
《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641号) |
区财政局(区金融办) |
8 |
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 |
《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54号) 《印发关于加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7〕460号) | |
9 |
交易场所黑名单企业 |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 |
区财政局(区金融办) |
10 |
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
《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058号) |
区人社局 |
11 |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 | |
12 |
C级用人单位 |
《安徽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皖人社秘〔2016〕395号)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 | |
13 |
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 |
《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74号) 《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 |
区住建交通委 |
14 |
房地产领域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 |
《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 |
区住建交通委 |
15 |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函〔2018〕65号) 《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8版)》(建市函〔2018〕76号) | |
16 |
农资生产经营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346号) |
区农林水利委 |
17 |
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简称“黑名单”) |
《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红榜”和“黑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皖农质〔2016〕176号) | |
18 |
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A、B两个等级不良行为的施工单位 |
《安徽省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不良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皖水基〔2011〕471号) | |
19 |
运输物流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挂靠货车实际所有人及相关人员 |
《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1553号) 《关于加强和规范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区商务外事局 |
20 |
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 |
《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培训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外资〔2017〕1894号) | |
21 |
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等国内贸易流通领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关于对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培训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943号) | |
22 |
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包括失信家政服务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 |
《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277号) | |
23 |
统计部门认定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 |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统字〔2017〕97号) 《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796号) |
区统计局 |
24 |
被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关于对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83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商企字〔2016〕151号) |
区市场监管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
25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者 |
《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 | |
26 |
连续3年以上被评定为严重失信等级(D级)的,纳入食品药品安全守信单位“黑名单” |
《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省食药监稽〔2017〕18号) | |
27 |
严重违法失信生产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
《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202号) |
区市场监管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
28 |
由环保部门提供在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等 |
《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 |
区环保局 |
29 |
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 |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环发〔2013〕150号) 《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皖环函〔2017〕354号) | |
30 |
失信被执行人 |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法〔2016〕285号)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7〕7号) |
区法院 |
31 |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工作方案》(皖信用办〔2017〕15号) |
区税务局
|
32 |
D级纳税人 |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4〕40号);《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16年第11号) |
附件2
区级培训讲师团名单
姓名 |
单位 |
处室/职务(职称) |
熟悉领域 |
徐安乐 |
区经发委 |
区经发委副主任 |
电力行业 |
别清春 |
区安监局 |
区安监局副局长 |
安全生产法 |
马玉忠 |
区教育体育局 |
体卫艺科 |
体育工作 |
孙化习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副局长 |
民政工作 |
黄雅婷 |
区财政局(区金融办) |
国库科副主任科员 |
会计 |
李 强 |
区人社局 |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区劳动人事检查大队)副院长(副大队长) |
劳动监察 |
林庆才 |
区住建交通委 |
区农村公路管理站站长 |
超限超载治理 |
刘 喜 |
区住建交通委 |
区房管局副局长 |
建筑市场监管 |
赵冬冬 |
区农林水利委 |
水利工程师 |
水利 |
朱文杰 |
区商务外事局 |
区商务外事局副局长 |
外经合作 |
耿 强 |
区统计局 |
区统计局科员 |
统计法律法规 |
卢周儒 |
区市场监管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
区市场监管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
企业信用监管 |
魏云燕 |
区环保局 |
工程师 |
环保法律法规 |
许富宝 |
区法院 |
执行指挥中心主任 法官助理 |
法院执行业务 |
李 慧 |
区税务局 |
业务科长 |
税收政策(纳税服务) |
附件3
信用承诺书(模板)
为共同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我单位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即日起 天内完成失信行为修正,并配合失信治理监管机构完成失信治理确认和信用修复确认。
(二)在失信治理期间不产生新的失信记录。
(三)在信用修复完成后,继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重信守诺,维护良好的企业信用记录,并主动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四)本单位企业法人代表、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他相关负责人自愿维护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五)发生违法失信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接受行政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本《信用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承诺单位全称及盖章:
承诺单位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诚信教育培训档案(模板)
档案建立单位名称:(纸质版须加盖公章) | ||
数据项名称 |
记录(示例) |
备注 |
培训主体名称 |
XXX有限公司 |
(必填)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培训主体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必填)1=法人和其他组织;2=自然人 |
培训主体代码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必填)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组织机构代码;3=工商登记码;4=税务登记号;5=居民身份证号;6=护照号 |
培训主体代码 |
123456789987654321 |
(必填) |
培训主体失信记录 |
2018年X月X日,被XX政府单位根据XX规章办法认定为XX领域黑名单。 |
(必填)行政处罚记录或被认定的黑名单名称(依据、事由、处罚或认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XXX |
(必填)自然人此项空白 |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 |
987654321123456789 |
(必填)自然人此项空白 |
参加培训人员姓名 |
XXX |
(必填) |
参加培训人员居民身份证号 |
987654321123456789 |
(必填) |
参加培训人员职务 |
法定代表人 |
(必填) |
参加培训人员联系方式 |
13012344321 |
(必填) |
参加培训记录 |
2018年X月X日,参加XX政府单位组织的培训,时长X小时。 |
(必填) |
是否签订信用承诺书 |
是 |
(必填)0=是;1=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