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企业行政处罚失信信息信用修复专项行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市企业行政处罚失信信息
信用修复专项行动的通知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省企业行政处罚失信信息信用修复专项行动的通知》(皖信用办〔2020〕8 号)要求,为畅通企业信用修复渠道,更好发挥信用支持营商环境优化重要作用,市信用办决定组织开展全市企业行政处罚失信信息信用修复专项行动,帮助行政处罚公示到期企业尽快修复信用记录,在参与招标投标、争取资金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免于失信惩戒,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复对象
在信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信用安徽”网站)有行政处罚失信信息公示,注册地在省内、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在蚌埠市的企业。
二、修复条件
企业行政处罚已履行、失信行为已整改,且行政处罚失信信息在信用门户网站已满最短公示期(标准详见附件1)。
三、修复类别
根据公示网站不同,本次专项行动修复企业信息主要分为两大类,具体情况参照附件1区分:
1.“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信息。分为超过最长公示期的处罚、已满最短公示期但未满最长公示期的一般处罚、已满最短公示期但未满最长公示期的严重处罚、其他等4类。
2.“信用安徽”网站公示信息。分为已满最短公示期但未满最长公示期的一般处罚、已满最短公示期但未满最长公示期的严重处罚、其他等3类。
四、专项行动实施步骤
(一)梳理修复对象(6月6日-30日)。省信用办将企业修复名单统计后分发各市,根据省下达修复名单,市信用办核对后,按照行政处罚机关进行归纳分类。
(二)分解落实任务(7月14日-17日)。根据梳理出的修复清单,市信用办下发企业名单到各有关成员单位。本次专项行动数据量较多,填写格式较为繁杂,请各有关成员单位收到本名单后,在各自分管领导统一部署下,安排信用工作联络员和本次行动业务人员接收信用修复专项任务清单。
(三)开展集中攻坚修复(7月18日-7月25日)。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企业名单和各自任务清单,按照市信用办安排,组建专班、集中办公,根据修复分类情况,督促存在行政处罚失信企业在7月25日前完成信用修复。
1.关于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信息修复,各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引导企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超过最长公示期的处罚、已满最短公示期但未满最长公示期的一般处罚、已满最短公示期但未满最长公示期的严重处罚3类失信信息申请在线申请修复。“信用中国”修复具体操作请各有关成员单位引导企业在“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专栏查看流程指引,或者在“信用蚌埠”网站首页查看信用修复指引流程图。
2.关于在“信用安徽”网站公示的信息修复,对已满最短公示期但未满最长公示期的一般处罚信息,各有关成员单位从7月18日起,每天汇总批量上报行政处罚失信行为已履行的拟修复对象名单(附件2),报市信用办审核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负责提供企业已履行行政处罚的证明,本单位确实无法提供证明的,可请企业提供;对已满最短公示期但未满最长公示期的严重处罚信息,通知企业向“信用安徽”网站在线提交经行政处罚机关确认的信用修复申请表,经省信用办审核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由市信用办完成信用修复并将修复结果推送至省信用平台。
(四)总结查漏补缺(7月26日-7月29日)。市信用办根据各有关成员单位报送修复情况,与省下达任务清单进行核对,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督促修复任务全部完成,形成总体成果上报省信用办。
五、有关工作要求
1.落实主体责任。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将本次专项行动与优化营商环境相结合,组织相关部门通过集中宣讲、实地走访、电话短信提醒等多种方式,主动送“信用”进企业,帮助企业修复失信记录,提升信用水平。各行政处罚机关要按照“谁处罚、谁认定、谁负责”原则,审慎区分行政处罚失信信息类型,提供企业已履行行政处罚证明(已履行处罚证明由处罚机关留存备查。可列表统一证明哪些单位已履行处罚,盖章后报市信用办)。市有关单位负责做好本系统信用修复工作,帮助县级相关单位解决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强化考核引导。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应修复尽修复”原则,按时完成名单内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并向市信用办报送专项行动完成情况报告(附修复对象名单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3)。市信用办对各有关成员单位信用修复专项行动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各地各有关成员单位信用年度专项考核的重要参考。
3.3.建立长效机制。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建立行政处罚失信信息修复长效机制,明确专人负责信用修复审核管理工作,对企业行政处罚已履行证明、信用承诺书等材料存档备查。借助本次专项行动,强化信用信息源头管理,规范各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双公示”工作,及时处理重复公示、已撤销仍公示、主体关联错误、信息内容错误、公示简易处罚等问题,提高信用信息公示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实现“信用中国”网站、“信用安徽”网站、“信用蚌埠”网站、部门门户网站公示信息一致。
以上事项未尽事宜,由市信用办负责解答。
联系人及电话:左 涛、潘桂芝,3123097
邮箱:bbfagai@126.com
附件:1.行政处罚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和公示期限
2.“信用安徽”网站拟修复对象名单
3.修复对象名单情况统计表
2020年6月26日
附件1
行政处罚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和公示期限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行政处罚失信信息分为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和特定严重失信信息。
一、一般失信信息
分类标准: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行政处罚信息。一是处罚决定书中含有情节严重等字样,但处罚结果仅为警告的,原则上按一般处理。二是对于个别处罚决定书内容描述不完整不明确,是否属于严重性质判定不一致时,以原行政处罚机关意见为准。
公示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最短公示期限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1年。
二、严重失信信息
分类标准:一是527号文中明确涉及的四类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如处罚内容有“死亡”、“损害人体健康”、“扰乱破坏市场秩序”、“国防相关”、“情节严重”等关键字。二是结合处罚依据具体条款可明确判定“情节严重”情形,如处罚依据规定,“情节一般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则罚款3万元为一般失信行为,罚款8万元为严重失信行为;如“情节一般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则罚款10万元为一般失信行为,罚款30万元为严重失信行为。三是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的行政处罚信息。
公示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最短公示期限为6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3年。
三、特定严重失信信息
分类标准:一是527号文中明确涉及6大领域、16种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二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公示期限:按最长公示期3年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最长公示期届满后按照超过最长公示期的信息修复。
附件2
“信用安徽”网站拟修复对象名单
填报单位: 所属地市: 填报人: 联系方式: 报送时间:
编号 |
企业行政处罚信息 |
企业联系方式 |
失信程度 |
已满最短公示期限 |
处罚已履行 |
修复建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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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分发的信息 |
省级分发的信息 |
一般/严重/特定严重 |
是/否 |
是/否 |
按一般失信修复/按严重失信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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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格已编制电子版反馈模板。
附件3
修复对象名单情况统计表
1.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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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条数 |
超过最长公示期 的处罚 |
已满最短公示期但未满 最长公示期的一般处罚 |
已满最短公示期但未满 最长公示期的严重处罚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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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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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安徽”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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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类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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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企业行政处罚信息 |
企业联系方式 |
数据来源 |
分类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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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分发的信息 |
省级分发的信息 |
“信用中国”网站 |
超过最长公示期的处罚/已满最短公示期但未满最长公示期的一般处罚/已满最短公示期但未满最长公示期的严重处罚/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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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安徽”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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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修复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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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省级分发的信息 |
未修复原因 |
对接方式 |
需要更正的信息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企业行政处罚、联系方式等信息 |
失联/已注销/无修复意愿/未满最短公示期/未履行等 |
集中宣讲、实地走访、电话短信提醒等 |
核查省级分发的信息,异议信息请更正 |
各市和企业取得联系的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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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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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格已编制电子版反馈模板。